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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4/26 10:17:50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和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沧州实际,就加强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组织和开展革命活动较早的地区之一。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生产建设中,沧州党政军民为中华民族的解放和复兴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付出了巨大牺牲,从而形成了一大批具有珍贵价值和教育意义的党史遗址。这些党史遗址是沧州党史革命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后人纪念和瞻仰革命前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基地,是党史宣传教育的形象教材,是沧州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宝贵财富。
  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党史遗址的保护和利用,部分重要遗址列入了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也有的被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但是由于遗址点多面广,年代较早,经费不足等原因,部分党史遗址存在着管理空白、破损严重、利用不佳等现象,甚至存在着灭失的危险。党史遗址的保护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党史遗址的保护,明确指出:“党史遗址以及相关文物资料是中华民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精心保护。”针对我市党史遗址的现状,市委领导非常重视,作出要“把党史遗址的管理、保护纳入各级党史部门的工作职责”的重要指示。因此,抓住时机,加大力度,充分挖掘沧州丰富的党史资源,强化党史遗址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推动党史遗址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史遗址的功能;对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伟大民族精神,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对推动沧州科学发展,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目标,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党史遗址工作的范围、基本分类
  党史遗址是指在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纪念地和标志物。主要分为重要历史事件旧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活动纪念地和故居、烈士墓碑、纪念设施和惨案发生地等。经过对我市党史遗址的初步普查,基本摸清了遗址数量、分布、保护和利用现况。全市共有党史遗址93处,其中,任丘市12处,河间市18处,泊头市14处,黄骅市3处,肃宁县5处,献县5处,吴桥县2处,东光县8处,沧县3处,青县5处,南皮县4处,孟村回族自治县2处,盐山县4处,海兴县4处,运河区4处。其中重要历史事件旧址和机构旧址28处,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纪念地 9处,重要人物故居2处,烈士墓10处,纪念设施27处,惨案发生地17处。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28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有34处。
  三、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党史遗址管理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是根据党史遗址的分布,由所在地村、乡(镇)党委、政府管理,或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的原则。党史遗址所在地村、乡(镇)党委和政府是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分级管理原则,是根据党史遗址的历史地位、建筑规模、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实施相应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市现有情况,初步划分为市级、县(市、区)级、乡(镇)级共三个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市级党史遗址的条件是:历史地位重要,社会影响较大,建筑或设施有一定规模,财政拨款,有专人维护管理或讲解,资料齐备,参观瞻仰者较多,运作成熟。县(市、区)级党史遗址的条件是:历史地位比较重要,有必要的基本设施或纪念场地,有简单的文字介绍和实物、图片资料。乡(镇)级党史遗址的条件是:在本乡(镇)有影响,有必要的纪念设施。
  党史遗址的修复、开发和利用,以及陈展内容、挂牌立碑、碑文等,要经过同级党史遗址管理部门的审核。对党史遗址,要分步实施挂牌立碑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毁坏具有文物价值的党史遗址。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党史遗址,要共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应。要把有代表意义的党史遗址,逐步建设成党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示范基地。
  四、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
  党史遗址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要列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基本程序是:由遗址管理单位综合考虑,根据遗址级别和保护现状作出预算,经党史遗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经费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党史遗址的修建、保护和利用一直被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也可以通过个人、单位自觉认捐等多种形式筹集部分款项,用于党史遗址的管理,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
  五、加强对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全市党史遗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党史遗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审核党史遗址级别,协调落实遗址保护经费。领导小组下设党史遗址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党史研究室。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意见;制定并落实党史遗址管理办法;掌握区域内党史遗址数量、分布和保护利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等。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党史遗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党史遗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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