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9月彭真复出半年后即被中央委任为“两案”(林彪和“四人帮”)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当年正是因为“两案”中的这些人,彭真被关进秦城监狱。彭真却不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希望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彭真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这仍只解决了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其后从1979年3月至5月,短短的三个月间,在彭真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制定了七部法律,其中《刑法》、《刑诉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为1980年的“两案”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0世纪50年代,彭真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简洁的语言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这个说法在后来的十年动乱中显得苍白无力。到了1980年,中央决定修改《宪法》。1981年6月底,彭真受命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当时无论党内还是各界群众都对《宪法》修改非常关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彭真希望给未来的《宪法》一种不能逾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同时要恢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从未真正得到贯彻过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1954年被写入《宪法》,但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都去掉了。1982年在彭真的努力下,《宪法》又恢复了该条规定。